沪牌、京牌租赁的历史也有10多年了,每年至少有几万的客户租赁牌照,对于租牌的客户来说,最担心的莫过于产权问题,自己花钱买的车,不要合同到期被出租方给非法占有了。
应该说,这种情况99.999%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出租方没有处置车辆的能力,像我公司出租沪牌,不会要求抵押车辆产权证,也不要求安装GPS设备,更不可能拥有车辆的钥匙;其次,我们的合同也是由出租方、承租方共同签署的3方合同,出租方也作出了明确的承诺,法律上是保护承租方的产权的。
但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近期网络上还真的有一件沪牌租赁的侵权案件,请看这:
吕某某与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出租方居然把承租方的车子给卖了…
中间的过程很奇葩,承租方怎么能把车钥匙给出租方了??
所幸这个案件法院的判决还是很明确的,车辆的产权就是承租方的,判定出租方将车辆价值归还给承租方,承租方最后财产没有损失。
从案件细节看,这边应该还有一个第4方,这个第4方没有把租金给出租方可能是导火索,可见,沪牌租赁找一个靠谱的第三方还是非常重要的,最好还得签3方合同,出租方、承租方、中间方都一起,这样是最安全可靠的。
吕某某与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9-01
相关公司:
上海默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文书首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3民初8420号原告:吕某某,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乐乐,董事。被告:乐乐,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以上二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默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发工路XXX号第1幢1047室。法定代表人:郭明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诉讼记录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享公司)、乐乐、第三人上海默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被告速享公司、乐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海、第三人默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依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速享公司返还原告车架号为LHGCV1651KXXXXXXX,发动机号为XXXXXXX的本田牌小轿车折价款16万元;2、判令被告速享公司赔偿违法扣押原告上述车辆造成的各类损失71,392.18元(律师费10,000元、保险费4,442.94元、购置税14,949.24元、原告租车损失42,000元);3、判令被告乐乐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4日,原告在上海华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本田小汽车一辆,总价185,800元。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付清尾款,10月30日提车。2018年10月27日,原告与第三人默轩公司签订车牌(上海市市区牌照)租赁合同,约定默轩公司为原告提供上海市市区牌照,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均属于原告,默轩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2,000元,并支付车牌押金10,000元,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向默轩公司支付了一年租金及车牌押金。2018年11月1日,默轩公司按约为原告车辆办理了上牌手续,即沪DHXXXX。租赁合同届满前,即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与第三人默轩公司又签订了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车牌租赁合同,约定车牌年租金为12,000元,其余条款与上年度条款相似。原告当日缴纳了一年租金。故原告持续使用沪DHXXXX车牌号码。2019年11月14日,原告车辆被拖车无故拖走,原告发现后第一时间报案,在警方协助下,才发现车辆由被告速享公司强行拖走,并转移至浦东新区莲溪路XXX号,警察到场时车辆轮胎被卸掉,方向盘被拿掉。原告及时联系了被告速享公司,速享公司表示可以协商还车,但要求原告上交车辆钥匙,因原告急于想拿回车辆故将车钥匙交给速享公司,速享公司出具收条。后速享公司以同意协商为借口指示原告在第三人处取回车辆产权证并处理了车辆上的违章。但按速享公司要求办理好之后,速享公司又拒不兑现协商承诺,避而不见,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不返还车辆,使原告的车辆一直处于速享公司控制之中。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系原告自行购买,亦按时缴纳车牌租金,故对车辆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处分权。被告速享公司对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违法扣押的车辆应当返还,且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当赔偿。被告速享公司、乐乐辩称,沪DHXXXX本田小轿车已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同意返还车辆折价款130,000元。第二项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同意。原告在未确认被告是否与第三人续租车牌的情况下,就先与第三人续签租赁合同,原告自身也有过错。第三人默轩公司辩称,车牌是第三人从案外人宫某某处租来的,第三人再转租给原告,合同到期后,第三人把租金又给宫某某了,是宫某某没有付租金给被告,为此宫某某和被告产生矛盾,被告说要收回牌照,后经各方协商,被告退10,000元给原告,原告把车牌给被告,但是被告未退钱给原告,反而偷偷把车拖走了,原告报警,原告想解决事情就把钥匙给被告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速享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被告乐乐。被告速享公司于2018年10月参加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中标。被告速享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与案外人宫某某签订车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速享公司将上海市市区车牌租给宫某某使用,期限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年租金16,000元,保证金10,000元。原告于2018年10月向上海华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本田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为LHGCV1651KXXXXXXX,以下简称系争车辆),裸车加装潢共计191,267元,另支付购置税16,017.24元。原告于2018年10月27日与第三人默轩公司签订车牌租赁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提供上海市市区车牌给原告使用,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年租金20,000元,保证金10,00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与第三人默轩公司续签车牌租赁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年租金12,000元。2018年11月1日,系争车辆完成上牌登记手续,车牌号沪DHXXXX,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速享公司。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报警称系争车辆被拖走,车辆轮胎和方向盘被卸。被告自认是被告将系争车辆拖走,并于同年3月23日将系争车辆转卖他人。系争车辆于2020年5月18日登记于案外人名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擅自处分原告的财产,且已不具备返还原物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折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就系争车辆的价值存有争议,但鉴于系争车辆已转售他人,对价值评估造成现实障碍,故一致同意由法院根据车辆的购买价格、实际使用情况、里程数等因素进行询价后酌情确定价值,据此,本院综合各项因素酌定系争车辆价值为160,000元,应由被告返还于原告。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被告、第三人及案外人之间的车牌租赁纠纷可由各方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被告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吕某某车架号为LHGCV1651KXXXXXXX的本田轿车折价款1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乐乐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吕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625元,由被告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乐负担1,7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200元,由被告上海速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乐乐负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尾部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相关文章:沪牌租赁中的侵权案件判决文书分析 […]